天津市出臺《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規定》
天津市出臺《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規定》
天津市政府日前出臺了《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規定》(以下簡稱《規定》)對天津港內船舶防污染的一系列事宜作出了規定。其中明確了部分違法行為最高可以處罰3萬元罰金。
天津港內航行、停泊、作業30日以上的船舶以及在船塢內進行修造作業的船舶需鉛封排污設備,違者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。
另外本《規定》還明確規定了以下幾點:
1、焚燒爐在港內禁止使用,違反者,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,并可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。
2、船舶運輸、裝卸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物質等貨物,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其他防護措施,對有封閉作業要求的污染危害性貨物,在運輸和作業過程中應當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氣體,違者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,并可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。
3、船舶油料供給單位的船舶在每次補裝燃油后,應當進行燃油質量檢測,燃油質量檢測報告應當留存備查。
4、船舶沖洗甲板,應當事先進行清掃。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沖洗甲板:(一)甲板上沾有污染物的;(二)在海洋自然保護區、海洋特別保護區、農漁業區、鹽場保護區以及海河下游水域內的。
5、該《規定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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